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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之声:当前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字体【 】  编辑日期:2014/12/27    编辑:admin    阅读次数:次    [ 关 闭 ]
    五河县十六届人大代表赵磊反映:当前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并就此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
一、存在问题
    一是涉法涉诉案件分流难。就目前来看,涉诉信访设置定位不明,有的涉法涉诉案件反映的问题涉及几个政法机关的管辖,在同一信访案件中可能部分问题为一个政法机关管辖范围,部分问题为其他政法机关管辖,存在分流难的问题。有的为了确保“维稳”硬性任务的完成,不得“花钱买平安”,息事宁人,这种做法从长远来看,既间接损害了其他人的利益,又使整个社会失去了公平正义、是非善恶的标准,产生的导向作用与依法治国的理念相悖。
    二是做群众思想工作难。随着社会进步发展,群众的维权意识增强,但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淡薄,缺乏对程序、证据、时效等概念的认识。当事人接受不了那些因案情复杂、线索少、发案时间久远、证据灭失、犯罪嫌疑人在逃或无力补偿等客观原因造成的积案,对于解释工作完全不愿接受,只相信上访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出路。有的上访人员有“唯上”心理逐级或超级上访、有的通过长期上访,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相关知识,成为上访领头人、有的将上访作为讨要困难补助的一种生活方式。
    三是案件终结难。现行法律对公民申诉、申请再审的时间、次数没有具体规定,导致终结机制不完善,缺乏具体的案件终结工作细则。如当事人在法院败诉后不甘心失败,千方百计的向人大、党委、政府等部门频繁信访,这些信访件被批示回到法院或被投诉法院的上级法院,造成“信访不依法”、“信上不信下”的心理,上级法院应上级法院应信访者的申诉要求自行或指令下级法院启动相关程序对生效判决进行复查,也与维护法院判决既判力的原则精神相悖,造成案件终结难。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受理、问题实质的解决更多依赖于办案人员的个人素质以及各级领导在其中的督促、协调作用。
二、几点建议
    一是要加强宣传教育。加大对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精神、申诉新程序和信访新规定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群众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积极探索建立和推行公开听证、公开答询制度。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特别是缠访缠诉的案件,应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和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公民参加公开听证和答询,依靠社会力量和群众舆论做好化解矛盾纠纷,达到息诉罢访的目的。
    二是完善政法机关的联动机制。要建立信息沟通、反馈机制,加大协作力度。涉法涉诉各相关政法部门要主动加强沟通与联系,共同协商,形成良好的联动机制,避免因推诿、扯皮致使信访案件不能及时处理的现象,定期开展联动工作,及时沟通情况,加大跟踪督办,加强协调配合,努力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
    三是尽快出台案件终结工作细则。涉法涉诉各相关部门应充分认识到案件终结机制的重要性,尽快将工作细则的制作工作提上日程。同时应充分考虑到政法机关之间的联动机制,在工作细则的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沟通和联系工作,增强细则的联动性和可操作性,探求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有效终结机制。
    四是坚持风险评估机制,强化源头治理。坚持执法办案风险评估机制,把风险评估预警工作机制贯穿执法办案的全过程,加强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预测、预警。特别是在处理重大复杂、涉及群众性事件的信访案件时,认真评估每个环节中可能存在的不稳定因素,科学制定解决预案,及时采取有力措施,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案件的发生,做到案结事了。
    五是建立健全司法救助机制。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尚不能涵盖所有社会弱势群体的条件下,完善涉诉信访司法救助制度是解决当前涉诉信访突出问题的重要环节。要将司法救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以确保司法救助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对部分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促成一批疑难信访事项案结事了、受害人家属停访息访。
    六是严格落实信访问题责任追究。坚持把信访问题责任倒查追究作为化解新发信访问题的必经程序,对不依法行政、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引发信访问题,或对群众信访问题不认真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促进干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而有效从执法源头上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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