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卞德兰的辞职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五河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卞德兰辞去蚌埠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河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
201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