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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暂行办法
(2014年10月23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字体【 】  编辑日期:2014/12/29    编辑:admin    阅读次数:次    [ 关 闭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保障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询问权,促进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专题询问是指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组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县人大代表就“一府两院”的相关工作进行的专门询问活动。
第三条 专题询问坚持实事求是、合法有序、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专题询问的内容,应重点围绕关系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县人大代表所提议案和建议涉及的事项,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结合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或者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五条 专题询问的主体为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县人大代表。
第六条 专题询问的对象为询问议题所涉及的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一般在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拟进行专题询问的建议,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汇总后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询问专题,并列入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
除列入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的专题询问以外,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书面联名、县人大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在确定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时提出与会议审议议题有关的专题询问议题,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专题询问。
询问专题需要调整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八条 专题询问前,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组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开展视察或调研,提出视察或调研报告及专题询问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 开展专题询问的具体实施方案应包括专题询问的目的、组织方式、询问对象、询问问题、跟踪落实等内容。
如询问问题涉及“一府两院”多个部门的,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由涉及相关职能的多个部门共同答复,也可由担负主要职能的部门单独答复。
第十条 专题询问事项确定后,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一个月前,告知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条 受询问机关应于专题询问举行十天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及拟参加专题询问的人员名单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于询问举行七天前发给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二条 专题询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受询问机关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到会回答询问。主要负责人无法到会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可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回答询问。
第十三条 受询问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应当场回答询问,不能当场回答的,应当说明原因,经主持人同意后,在下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前书面答复。
专题询问经受询问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回答后,询问人和其他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仍有不清楚或有必要再了解的问题,可以当场跟进提出询问。
询问问题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律规定不宜回答的,被询问人应当作出说明,经主持人同意后,可以不作答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被询问人不得拒绝答复。
第十四条 专题询问结束后,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对专题询问情况进行综合整理,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十日内,将专题询问和审议中的意见进行整理、归纳,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以审议意见书的形式,交由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受询问机关应在二个月内将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报告县人大常委会,逾期不能报告的,应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对受询问机关或部门承诺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应实行重点督办。
受询问机关或部门对专题询问审议意见落实不力、不到位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依法启动质询等监督手段督促落实。
第十六条 专题询问及答复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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