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闭会期间的代表工作,激发人大代表履职热情,把开展代表活动与实现“新常态下经济社会新发展”紧密结合起来,是当前代表工作的重要内容。应该看到《代表法》实施以来,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内容逐渐丰富,活动范围逐步扩大,效果也越来越明显,调动了人大代表参与管理社会事务的积极性。
但在实践中由于受主客观条件的影响,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的效果与《代表法》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进一步了解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履职的难点,加强和规范闭会期间代表活动显得尤为重要。
一、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履职的难点
近年来,各地人大在上级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经过不断探索和实践,在开展闭会期间代表履职活动方面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但仍存在着一些工作上的难点。具体表现为:
(一)代表参政议政意识尚需进一步增强。代表意识是代表履行职责所必备的主观条件。作为一名人大代表,即使政治、文化素质和工作能力都比较高,但如果代表意识不强,作用也难以发挥。目前,在代表中还存在着几种角色“误区”。一是当“挂名代表”。对代表职务的性质、职责和作用缺乏认识,不知道如何执行代表职务。二是当“会议代表”。片面地认为当代表就是参加人代会,把参加人代会视为唯一的代表工作;开会一言不发、或人云亦云,有代表之名,无代表之实;有的代表自任代表以来,一件议案也没有提。三是当“荣誉代表”。把代表称号看成一种政治荣誉,很少参加代表活动,在开展评议、监督活动时,不敢说真话、说实话,赞扬多、批评少,不能较好地执行代表职务。
(二)代表综合素质还需提高。代表素质的高低,对人大能否更好地发挥作用,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至关重要。目前,人大代表的整体素质还不能够完全适应人大工作的实际需要。一些代表法律知识欠缺;一些代表理论水平不深,对现代知识了解掌握存在“浅”、“窄”、“乏”的现象。另外,人大代表中农村代表所占比重较大,他们对人大工作不够熟悉,对人民代表人会制度的理论缺乏认识,对人大工作的业务理论缺乏了解,对在闭会期间履行代表职务的知识比较陌生。
(三)代表履职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由于基层人大代表履职的监督机制并不完善,对不参加代表活动、不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代表难以实施有效监督,加上选民也缺乏必要的监督意识。因此,代表干好干坏一个样,致使代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受到影响,出现了一些不参加代表活动、不联系选民、不为民代言的“特殊代表”。
二、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履好职的对策
众所周知,代表工作是人大工作的基础,人大代表履不好职,势必会影响到人大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因此,解决好人大代表履职难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发挥代表作用,对促进人大自身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此,笔者认为必须严把“三关”:
(一)把好代表“活动关”,拓宽代表闭会期间履职的途径。代表的组织活动是代表履职的关键,代表活动开展得好,代表的作用就发挥得好。因此,要切实把好代表活动关,防止走过场。首先,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闭会期间代表活动制度。根据《代表法》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和规范代表活动意见的有关规定,进一步丰富和规范闭会期间代表小组活动的组织形式,有效地处理好代表工作与本职工作的关系,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其次,要结合人大年度工作要点,精心设计和安排代表活动的内容,要突出计划性、科学性、实效性,加强对代表小组活动的指导,不断深化代表活动内容。第三,要充分发挥代表小组的作用。代表小组要制定出年度工作活动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并进行检查和考核。代表小组活动要“求实”、“求新”,要有各自不同的“特色”和“亮点”,既要扎实有效,又要丰富多彩。
(二)把好代表“培训关”,提高代表履职能力。代表的学习培训是对代表履职的要求。首先要制定代表学习培训规划,落实培训制度,保证内容、保证时间、保证效果。其次,要丰富代表学习培训内容,提高培训质量。对代表的培训内容要力求简明、系统、实用,使代表能够系统地掌握代表必备的业务知识。第三,要改进代表学习培训方式,增强培训效果。可采取集中学习与分组学习、集中辅导与个人自学、专题讲座与中心发言、个人汇报与组织考核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做到有部署、有指导、有督查、有考核,真正把代表的培训落到实处,提高代表的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
(三)把好代表“服务关”,优化代表履职环境。一是要经常向代表通报政情。及时把党委、政府的最新决策、重点工作以及当前群众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向人大代表进行通报,使他们做到心中有数,增强代表参政议政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是要建立健全代表履职的评估考核监督机制。加大对代表履职情况的监督力度,建立健全代表履职考核制度,对人大代表参加闭会期间的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联系本选区选民、为民办实事等情况进行登记。定期对每位代表履职业绩进行考评,年终向代表本人、选民公布,增强代表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的积极性。三是要积极为代表鼓与呼。广泛宣传代表的先进典型,增强代表的成就感和荣誉感;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贯彻《代表法》,使《代表法》真正成为人大代表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当家法”、履行代表职责的“指南针”和执行代表职务的“护身符”,为代表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总之,要使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履好职,关键要把好代表的“培训关”、“活动关”和“服务关”。当然把好这“三关”要从实际出发,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条件,创造新的条件,为人大代表履好职提供各种保障。
(五河县十六届人大代表 陈宏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