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5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郭彩霞的辞职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五十四条的规定,参照《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五河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决定,接受郭彩霞辞去五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