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报告
——2017年9月15日在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主任会议上
县检察院检察长 柳家林
主任、各位副主任:
为加强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今年6月21日,五河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五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我院”)规范职务犯罪侦查行为,进行了专题调研。6月28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又听取了我院《关于严格执法程序,规范职务犯罪侦查行为工作情况的报告》。在调研和听取报告后,对如何进一步规范我院的职务犯罪侦查行为,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对此,我院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认真学习县人大审议意见和调研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切实提高严格规范执法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县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调研报告,充分肯定了2015年以来我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同时也指出了工作中的不足,建议我院:1.要始终保持惩治职务犯罪高压态势,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起到查处一案、带出一串、教育一片的效果。2.案件初查要秘密进行,严禁使用侦查手段。3.加强侦查队伍自身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4.加强执法行为规范化的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5.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行为的内外部监督,严格落实办案责任制。6.加大查处职务犯罪案件宣传力度,加强警示教育。
以上意见和建议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指明了努力方向,充分体现了县人大常委会对检察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我院召开专题会议,组织职务犯罪侦查人员深入学习审议意见,牢记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紧密联系实际,切实抓好落实。通过传达学习,大家更加充分认识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作为检察机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服务和谐五河建设中起着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我院全面分析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和短板,力争在强化措施、提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水平上下功夫,不辜负县人大常委会的殷切期望。
二、贯彻落实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规范职务犯罪侦查行为
(一)继续加大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严惩职务犯罪。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和建议反馈以后,我院更加注重查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不断加大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今年以来,我院自侦部门共立案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共15件23人,查处了在社会上有影响的大案要案,警示世人。例如,我院查办的五河县东刘集镇李庄村村委会主任代福伟、村支部书记李爱民、会计王萍等6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代福伟、李爱民等人在办理相关事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吞公款27万余元,非法收受他人贿赂22万元,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67万余元。反渎部门也加大了办案力度,开展查处食品药品领域职务犯罪专项行动,共立案侦查动植物检疫检验徇私舞弊案6人。以上案件的查处,在全县引起了较大的反响。
(二)强化自身建设,进一步提高职务犯罪侦查队伍的执法能力和水平。坚持以严格公正规范执法为核心,以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为重点,全面提高职务犯罪侦查队伍整体素质。一是强化思想政治建设。结合正在开展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和“讲、重、作”专题教育,教育和引导职务犯罪侦查检察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进一步增强了公正司法的自觉性。二是大力加强职务犯罪侦查队伍专业化建设,不断增强职务犯罪侦查检察人员的适用法律能力、询问、讯问能力、调查取证等能力,提高侦查水平。三是强化廉洁自律建设,不断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三)加强自我监督,落实办案责任制。作为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自我监督更是重中之重。一是严格落实《五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施意见》,让入额的检察官真办案、有压力、不懈怠,真正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二是建立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成立了案件质量评查小组和案件质量评查人才库,设立了案件评查室,制定案件质量评查方案,确定专职人员对案件质量进行评查。通过开展案件质量评查,不断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业务考核,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对独立办案的检察官形成制约,防止权力滥用。
(四)开展案件质量自查,强化自身监督。以实事求是、查深查透为原则,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目标,对2015年以来所办案件进行自查。及时整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并将常见易发问题制作成手册,发放到每个自侦工作人员手中,以免再犯。为适应司法体制改革,我院组织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工作人员集中学习新的办案系统和执法规范,规范询问、讯问用语,严格按照新的规范制作法律文书,确保办案程序合法合规。
(五)进一步规范职务犯罪初查行为,建立初查案件责任制。根据初查工作的特点,我院正在研究制定《初查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明确初查案件的首办责任人的责任义务、原则及违规的处罚方法等,明确初查人员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如:未经批准,擅自初查,或对挖掘出的线索隐瞒不报的;初查中不注意工作方法,造成泄密或产生其他不良后果的;初查阶段违反法律规定使用侦查手段的;初查终结后故意隐瞒真相或作虚假汇报,致使检察长作出错误的立案或不立案决定的;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讯逼供,侵害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或者引诱犯罪嫌疑人作虚假供述的等等,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机制上约束承办人的执法行为。
(六)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努力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按照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大查处职务犯罪案件宣传工作力度的审议意见,我院组织开展了多形式、多渠道的法制宣传活动,向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宣传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职责。一是在检察开放日,利用展板展示近几年我院办理的典型案例,让参观者全面直观地了解检察机关在反腐倡廉工作中所取得的成效。二是组织领导干部配偶参观警示教育基地。为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建设优良家风,延伸对领导干部的关心爱护,今年6月,我院与县纪委、县妇联联合组织部分县管领导干部的配偶,参观蚌埠市警示教育基地,观看了图片展板、视频等,一个个鲜活真实的案例,给参观者很大的触动,她们纷纷表示:一定要义不容辞地做好家庭助廉工作,吹好助廉风,当好监督员,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和不正之风,以实际行动鼓励和支持爱人做一个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好干部。三是开展“预防职务犯罪邮路+扶贫”村村通主题宣传月活动。这项活动是借助覆盖城乡的邮政网络,发挥邮路联系千家万户的优势,将我院编印的《预防邮路+扶贫》手册和海报共10000余册(张),通过邮政投递员发放到党政机关、乡镇村及企事业单位,构建立体化预防职务犯罪的群众防线。
今后,我们将主动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虚心听取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建议,并遵照县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断加强和改进各项检察工作,为推进法治五河建设做出新的更大贡献!